民國111年 專技高考 法醫師 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
第2題
法醫師法第10 條規定,屍體經相驗後,有九種情形之一者,法醫師應以 書面建請檢察官為解剖屍體之處分。請問有那些情形需建請解剖?嬰兒 死亡接受解剖屍體之進行大多是…
題目
法醫師法第10 條規定,屍體經相驗後,有九種情形之一者,法醫師應以 書面建請檢察官為解剖屍體之處分。請問有那些情形需建請解剖?嬰兒 死亡接受解剖屍體之進行大多是屬於那一種情形?(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規範依據與立法目的:法醫師法第10條規定,屍體經相驗後,法醫師認為有解剖必要時,應以書面載明理由,建請檢察官為解剖屍體之處分。解剖屬干預性處分,須由檢察官依法定程序核可,以兼顧死因查明、證據保全與死者尊嚴、家屬權益。
- 二、九款情形(要旨):(1)死亡原因不明;(2)有他殺嫌疑;(3)有醫療爭議;(4)有中毒嫌疑;(5)有遭受虐待嫌疑;(6)有公共衛生上傳染病嫌疑;(7)有災難、意外或其他重大事故嫌疑;(8)死者身分不明;(9)其他有解剖必要之情形。前八款為列舉規定,第九款為概括條款,用以涵蓋科技或案情特殊之情形。
- 三、各款內涵與判斷:死亡原因不明是指經相驗、調閱病歷及現場勘查後仍無法判定;中毒嫌疑須採集血液、尿液、臟器送毒物檢驗;醫療爭議須釐清醫療行為與死亡間的關聯;傳染病嫌疑著眼於公共衛生防治;重大事故如空難、火災、工地倒塌,涉及多人死亡與責任追究,均須解剖確認。
- 四、嬰兒死亡之情形:嬰兒死亡接受解剖大多屬於第一款「死亡原因不明」。嬰兒猝死症候群(SIDS)須以解剖排除其他死因,並與第六款傳染病、第五款虐待(受虐性腦傷、疏忽)相互鑑別;棄嬰或無名嬰屍亦可能涉及第八款身分不明。
- 五、程序與配套建議:建請解剖應以書面為之,載明案號、相驗所見、擬解剖之理由與範圍;解剖應尊重死者、減少破壞,必要時會同相關專科協助。解剖後應出具解剖報告及死亡證明書,並注意相驗、解剖紀錄之保存、保密與後續法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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