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專技高考 法醫師 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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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相驗應注意那些事項?請從相關法令規定說明相驗流程及相驗要領。 (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令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之屍體,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為之。第219條規定相驗後認有犯罪嫌疑者應即偵查;第208條則為囑託機關鑑定之依據。另有法醫師法、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以及醫療法課予醫療機構通報之義務。
  • 二、流程第一步為報驗與現場保全:警察機關受理報案後,應封锁現場、保全跡證、查訪關係人,製作初步調查報告,並報請檢察官相驗;同時確認死者身分、發現時間、發現人與最後見面時間,作為推定死亡時間的基礎。
  • 三、流程第二步為受理與方式決定:檢察官審查報驗卷證,依有無犯罪嫌疑決定親自相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相驗,或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相驗;並視案情指揮警察擴大勘查。
  • 四、流程第三步為會同勘驗與製作文書:檢察官、法醫師與警察共同勘驗,記錄屍體位置姿勢、衣著、屍冷、屍僵、屍斑、腐敗程度、傷勢部位與形態,並照相、錄影、繪圖;製作勘驗筆錄與相驗筆錄,填發相驗屍體證明書。認有解剖必要者核發解剖命令,囑託法醫師或法醫研究所解剖,最後簽結或改分偵字案偵查。
  • 五、相驗要領:把握「看現場、看屍體、看資料」原則;依屍體現象與胃內容物推定死亡時間;依傷勢形態、方向、數目及生活反應區辨生前傷與死後傷;判定死亡方式為自然、意外、自殺、他殺或未確定。並注意嬰幼兒死亡、無名屍、火場、水中屍、傳染病通報等特殊情形,保持客觀、避免污染、尊重死者與家屬隱私。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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