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專技高考 法醫師 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考古題

民國112年 專技高考 法醫師 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民國111 年國人主要死因前五名為何?目前國人十大死因分類的缺失為 何?如何改進?(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民國111年(2022)國人主要死因前五名:依衛生福利部統計,依序為惡性腫瘤(malignant neoplasms)、心臟疾病(heart diseases,高血壓性疾病除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肺炎(pneumonia)、腦血管疾病(cerebrovascular diseases)。其中COVID-19由前一年第12位大幅躍升至第3位,是該年最顯著的變化,也使呼吸道疾病合計占比明顯上升。
  • 二、分類缺失之一在於統計邏輯:現行十大死因以單一「根本死因」(underlying cause of death)為基礎,忽略多重死因(multiple causes of death, MCOD)與共病現象。高齡死者常同時有心血管、糖尿病、腎病與感染等多重病因,僅擇一列計,容易低估實際疾病負擔,也難以呈現各病因間的交互作用。
  • 三、缺失之二是歸類與填寫品質:ICD-10歸類規則較為粗略,例如心臟疾病與高血壓性疾病、糖尿病與腎病變之間的選定規則,常因填寫者判斷不同而變動;死亡證明書多由臨床醫師填寫,部分以肺炎、敗血症、心肺衰竭等機制性診斷充作根本死因,導致死因判定失準。此外,現行統計僅反映死亡,未納入失能、生活品質與社會決定因素,與ICD-11的國際接軌亦尚待推動。
  • 四、改進方向之一在統計方法:應推動多重死因統計,並輔以年齡標準化死亡率(age-standardized death rate)、潛在生命年數損失(YPLL)等指標;同時建立死亡證明書填寫品質審查與醫師教育訓練,並導入ICD-11及自動化根本死因選定系統(如IRIS),以降低人為判定誤差。
  • 五、改進方向之二在指標與治理:宜發展健康餘命(healthy life expectancy)、失能調整生命年(DALY)、可預防及可治療死亡(amenable mortality)等指標,並結合全民健康保險與癌症登記資料,公開年齡、性別、地區與社經差異;另應落實非病死個案之司法相驗、提升解剖率,避免死因誤判,使死因統計更能反映真實健康需求。

第2題

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3 與健康相關,「確保及促進各年齡層健康生活與 福祉」,請問細項目標或標的(target)有幾個?請寫出三個,並論述臺灣 達成這三個目標的現況。(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目標數量: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3(SDG 3)「確保及促進各年齡層健康生活與福祉」(Good Health and Well-being)共有13個細項目標(target),即3.1至3.9共9個實質標的,加上3.a至3.d共4個執行手段(means of implementation),並搭配約28項指標(indicator)作為衡量工具。
  • 二、目標3.1:至2030年將全球孕產婦死亡率(maternal mortality ratio)降至每十萬活產70人以下。臺灣現況:我國孕產婦死亡率約在每十萬活產10人上下,已遠優於目標值;惟高齡產婦比例逐年上升、偏鄉產科與血庫資源不足,城鄉差距與可避免的產科急症仍是主要挑戰。
  • 三、目標3.4:至2030年將非傳染性疾病(non-communicable diseases, NCDs)造成的過早死亡降低三分之一,並促進心理健康。臺灣現況:NCDs占總死亡約七成,癌症連年居首,政府推動四癌篩檢、菸檳防治與代謝症候群管理;惟標準化死亡率降幅有限,自殺防治與精神醫療資源分布仍待強化。
  • 四、目標3.8:達成全民健康覆蓋(universal health coverage, UHC),包括財務風險保護與基本醫療服務可近性。臺灣現況:全民健康保險覆蓋率逾99%,就醫可近性與行政成本控制為國際典範;但新藥與新科技自費負擔沉重、山地離島醫療與長照銜接不足,弱勢族群仍面臨實質障礙。
  • 五、補充觀察:若以3.6道路安全為例,臺灣每十萬人口交通事故死亡約12至13人,機車與高齡行人為高風險族群,欲達成傷亡減半難度較高;整體而言,我國在3.1、3.8表現較佳,3.4與3.6則需持續投入跨部門資源。

官方試題 PDF

相驗應注意那些事項?請從相關法令規定說明相驗流程及相驗要領。 (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令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之屍體,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為之。第219條規定相驗後認有犯罪嫌疑者應即偵查;第208條則為囑託機關鑑定之依據。另有法醫師法、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以及醫療法課予醫療機構通報之義務。
  • 二、流程第一步為報驗與現場保全:警察機關受理報案後,應封锁現場、保全跡證、查訪關係人,製作初步調查報告,並報請檢察官相驗;同時確認死者身分、發現時間、發現人與最後見面時間,作為推定死亡時間的基礎。
  • 三、流程第二步為受理與方式決定:檢察官審查報驗卷證,依有無犯罪嫌疑決定親自相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相驗,或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相驗;並視案情指揮警察擴大勘查。
  • 四、流程第三步為會同勘驗與製作文書:檢察官、法醫師與警察共同勘驗,記錄屍體位置姿勢、衣著、屍冷、屍僵、屍斑、腐敗程度、傷勢部位與形態,並照相、錄影、繪圖;製作勘驗筆錄與相驗筆錄,填發相驗屍體證明書。認有解剖必要者核發解剖命令,囑託法醫師或法醫研究所解剖,最後簽結或改分偵字案偵查。
  • 五、相驗要領:把握「看現場、看屍體、看資料」原則;依屍體現象與胃內容物推定死亡時間;依傷勢形態、方向、數目及生活反應區辨生前傷與死後傷;判定死亡方式為自然、意外、自殺、他殺或未確定。並注意嬰幼兒死亡、無名屍、火場、水中屍、傳染病通報等特殊情形,保持客觀、避免污染、尊重死者與家屬隱私。

第4題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之業務與各地方檢察署法醫師之工作有何關聯?試 從實務說明運作方式。(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醫研究所之業務: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負責法醫病理鑑定(解剖與死因判定)、臨床法醫鑑定(傷害、性侵、親子血緣)、毒物化學檢驗、DNA與骨骼鑑定、無名屍身分識別、重大災難罹難者識別(disaster victim identification, DVI)、法醫人才培訓、研究發展與國際合作,屬國家級鑑定與技術支援機關。
  • 二、地方檢察署法醫師之工作:負責第一線相驗,包括受理報驗、屍體外表檢驗、協助檢察官勘驗現場、製作相驗報告與相驗屍體證明書、必要時執行或協助解剖,並於偵查及審判中出庭說明死因判斷,屬檢察官指揮下的第一線檢驗人力。
  • 三、關聯之一為案件分流與解剖支援:地檢署相驗後認有解剖必要者,由檢察官核發解剖命令,將遺體送法醫研究所或囑託教學醫院病理科解剖;地檢署法醫師人力不足或地處偏遠(如離島),则由法醫研究所派員支援相驗與解剖,形成中央與地方的垂直分工。
  • 四、關聯之二為鑑定委託與證據形成: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08條囑託法醫研究所鑑定死因、毒物、DNA、骨骼或醫療爭議案件,該所出具鑑定書,供偵查與審判作為證據;第一線相驗所發現的疑點,往往須靠實驗室檢驗才能釐清,兩者前後銜接。
  • 五、關聯之三為品質與資料回饋:法醫研究所辦理法醫師訓練、繼續教育與案例討論,建立標準作業程序,提升地方相驗品質;並彙整全國解剖與死因資料,回饋死因統計與公共衛生政策。重大災難時由該所統籌DVI團隊,會同地檢署完成相驗、採樣與身分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