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專技高考 法醫師 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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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請說明法醫師接獲疑似吸食毒品過量死亡案件之處理步驟。(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受理通報與啟動程序:法醫師接獲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通知疑似施用毒品過量死亡案件時,應先確認轄區、報驗文號、發現時間與地點及初步案情,並依刑事訴訟法相驗程序到場;同時通知毒物檢驗單位備妥採檢器材,注意現場是否仍有毒品、針具等危險物品,落實自身防護與證物監管鏈(chain of custody)。
- 二、現場與遺體外表勘驗:觀察現場有無針筒、藥袋、錫箔紙、吸食器及粉末殘留,逐一拍照編號並記錄;檢視屍體位置、屍斑、屍僵與腐敗程度以推估死亡時間,注意手臂、腹股溝、腳趾間之針孔與注射痕跡、口鼻泡沫、瞳孔大小、牙齒與指甲顏色,並檢查有無外傷以區別他殺。
- 三、檢體採集與保存:依標準作業採集股靜脈血、尿液、玻璃體液、胃內容物、肝臟與腦組織,必要時加採頭髮及指甲;採檢後分裝、密封、簽封、低溫運送,避免汙染與稀釋,並詳載採檢部位、時間與數量,以符合證據能力與監管鏈要求。
- 四、解剖與毒物學檢驗:會同檢察官、書記官進行解剖,記錄器官病變、注射部位與胃內容物性狀;送驗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液相層析串聯質譜儀(LC-MS/MS)定性定量,比對海洛因(heroin)、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愷他命(ketamine)、依托咪酯(etomidate)等及其代謝物,判定血中濃度是否達致死範圍。
- 五、死因判定與後續處理:綜合案情、解剖與檢驗結果,判定死亡原因(cause of death)與死亡方式(manner of death),多數為意外或自殺,並留意與他人提供、販賣毒品之因果關係;出具鑑定報告書,必要時到庭作證,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傳染病防治法通報,提供流行病學與防制政策參考。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