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專技高考 法醫師 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

第2題

何謂相驗?(10 分)相驗可分為「司法相驗」與「行政相驗」兩種,請 說明兩種之區別。(15 分)

題目

何謂相驗?(10 分)相驗可分為「司法相驗」與「行政相驗」兩種,請 說明兩種之區別。(1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相驗之意義:相驗係指對屍體進行外表檢驗與勘驗,藉由觀察屍體現象、傷痕、衣著及現場狀況,判定死亡事實、死亡時間、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之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檢察官得命法醫師、檢驗員或醫師相驗屍體,必要時並得解剖。相驗為死亡調查之起點,兼具司法與行政功能。
  • 二、司法相驗:適用於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之屍體,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由檢察官主導,會同法醫師或檢驗員到場相驗,必要時解剖並出具鑑定報告;其目的在蒐集犯罪證據、認定有無他殺嫌疑,屬偵查作為之一環,不向家屬收取費用,並受刑事訴訟程序及證據法則規範。
  • 三、行政相驗:適用於病死或自然死亡而無他殺嫌疑者,由醫師依醫師法及死亡證明書相關規定檢視屍體後開立死亡證明書;實務上多由衛生所醫師或特約醫師為之,家屬須提出申請並負擔費用,其目的在確認死亡事實,以辦理除戶登記、保險給付及殯葬事宜。
  • 四、二者區別:司法相驗之發動基於刑事訴訟法,主體為檢察官會同法醫師,對象為可疑非病死,程序具強制性且免費,結果為相驗屍體證明書並進入偵查程序;行政相驗則基於醫師法與衛生行政,主體為醫師,對象為病死,屬申請制並收取費用,結果為死亡證明書。
  • 五、實務界線與建議:二者區分關鍵在於「有無他殺或非病死之疑慮」,判斷有疑義時應從寬認定為司法相驗,以免延誤證據保全;法醫師於行政相驗發現異常傷痕、中毒或兒少死亡時,應立即通報檢警,並建議建立標準化檢核表與教育訓練,以減少實務爭議。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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