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專技高考 法醫師 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考古題
民國114年 專技高考 法醫師 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題目與答案
請說明法醫師接獲疑似吸食毒品過量死亡案件之處理步驟。(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受理通報與啟動程序:法醫師接獲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通知疑似施用毒品過量死亡案件時,應先確認轄區、報驗文號、發現時間與地點及初步案情,並依刑事訴訟法相驗程序到場;同時通知毒物檢驗單位備妥採檢器材,注意現場是否仍有毒品、針具等危險物品,落實自身防護與證物監管鏈(chain of custody)。
- 二、現場與遺體外表勘驗:觀察現場有無針筒、藥袋、錫箔紙、吸食器及粉末殘留,逐一拍照編號並記錄;檢視屍體位置、屍斑、屍僵與腐敗程度以推估死亡時間,注意手臂、腹股溝、腳趾間之針孔與注射痕跡、口鼻泡沫、瞳孔大小、牙齒與指甲顏色,並檢查有無外傷以區別他殺。
- 三、檢體採集與保存:依標準作業採集股靜脈血、尿液、玻璃體液、胃內容物、肝臟與腦組織,必要時加採頭髮及指甲;採檢後分裝、密封、簽封、低溫運送,避免汙染與稀釋,並詳載採檢部位、時間與數量,以符合證據能力與監管鏈要求。
- 四、解剖與毒物學檢驗:會同檢察官、書記官進行解剖,記錄器官病變、注射部位與胃內容物性狀;送驗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液相層析串聯質譜儀(LC-MS/MS)定性定量,比對海洛因(heroin)、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愷他命(ketamine)、依托咪酯(etomidate)等及其代謝物,判定血中濃度是否達致死範圍。
- 五、死因判定與後續處理:綜合案情、解剖與檢驗結果,判定死亡原因(cause of death)與死亡方式(manner of death),多數為意外或自殺,並留意與他人提供、販賣毒品之因果關係;出具鑑定報告書,必要時到庭作證,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傳染病防治法通報,提供流行病學與防制政策參考。
何謂相驗?(10 分)相驗可分為「司法相驗」與「行政相驗」兩種,請
說明兩種之區別。(1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相驗之意義:相驗係指對屍體進行外表檢驗與勘驗,藉由觀察屍體現象、傷痕、衣著及現場狀況,判定死亡事實、死亡時間、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之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檢察官得命法醫師、檢驗員或醫師相驗屍體,必要時並得解剖。相驗為死亡調查之起點,兼具司法與行政功能。
- 二、司法相驗:適用於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之屍體,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由檢察官主導,會同法醫師或檢驗員到場相驗,必要時解剖並出具鑑定報告;其目的在蒐集犯罪證據、認定有無他殺嫌疑,屬偵查作為之一環,不向家屬收取費用,並受刑事訴訟程序及證據法則規範。
- 三、行政相驗:適用於病死或自然死亡而無他殺嫌疑者,由醫師依醫師法及死亡證明書相關規定檢視屍體後開立死亡證明書;實務上多由衛生所醫師或特約醫師為之,家屬須提出申請並負擔費用,其目的在確認死亡事實,以辦理除戶登記、保險給付及殯葬事宜。
- 四、二者區別:司法相驗之發動基於刑事訴訟法,主體為檢察官會同法醫師,對象為可疑非病死,程序具強制性且免費,結果為相驗屍體證明書並進入偵查程序;行政相驗則基於醫師法與衛生行政,主體為醫師,對象為病死,屬申請制並收取費用,結果為死亡證明書。
- 五、實務界線與建議:二者區分關鍵在於「有無他殺或非病死之疑慮」,判斷有疑義時應從寬認定為司法相驗,以免延誤證據保全;法醫師於行政相驗發現異常傷痕、中毒或兒少死亡時,應立即通報檢警,並建議建立標準化檢核表與教育訓練,以減少實務爭議。
某醫院通報急診室有幼兒到院死亡,送幼兒到院之褓姆告訴醫生是嗆奶
造成,但醫師懷疑該幼兒似受虐待,經通報警察,報請檢察官驗屍,請
問法醫師從那些情形可判斷此幼兒是受虐致死?(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病史與就診情形矛盾:褓姆稱嗆奶,但窒息多見於餵食後立即發生,若病史前後不一、照顧者對受傷機轉交代不清、延遲就醫或多次轉診,均應高度懷疑;並應比對不同照顧者說詞、調閱就醫紀錄,查看有無反覆外傷或先前保護通報紀錄。
- 二、身體外表損傷型態:檢查瘀傷是否位於非骨突處,如耳廓、頸部、軀幹、臀部、大腿內側,並呈掌印、指痕、繩索或皮帶形狀,新舊傷併存且顏色不一;注意對稱、界線分明之浸漬型燙傷或香菸燒灼圓形傷;口唇、舌繫帶撕裂、鼻腔出血亦具提示性。
- 三、特殊虐待症候群:受虐性腦傷(abusive head trauma, AHT)常見視網膜出血、硬腦膜下出血與腦水腫,而無明顯外在傷;長骨螺旋性骨折、肋骨後側多發骨折、不同癒合階段骨折;腹部鈍傷致腸道破裂、胰臟損傷;生殖器或肛門損傷;營養不良、脫水、體重成長曲線落後。
- 四、解剖與實驗室檢查:全身電腦斷層與骨骼X光攝影(skeletal survey)可發現隱性骨折;解剖確認顱內出血新舊、腦組織缺氧與內臟破裂;採血液、尿液、頭髮檢驗毒品或鎮靜劑;檢查口鼻有無阻塞物、異物及胃內容物,以排除嗆奶或單純窒息之可能。
- 五、社會情境與程序處理:評估家庭功能、照顧壓力、住居環境安全與過去通報紀錄;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通報社政機關,結合兒少保護醫療團隊、社工與檢警共同調查;法醫師應完整記錄、拍照編號並出具鑑定意見,說明傷勢機轉與形成時間,避免僅憑單一傷勢逕下結論。
依法醫師法的規定,法醫師執行業務應遵守那些義務?(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資格與執業管理義務:須經法醫師考試及格並領有法醫師證書,始得充任法醫師;執業前應向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執照,並加入所在地法醫師公會;執業地點變更應辦理異動登記,並依規定接受繼續教育、定期換發執照,以維持專業能力與服務品質。
- 二、執行職務之義務:依法醫師法及刑事訴訟法規定,受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指揮到場,進行屍體檢驗、解剖及鑑定;應親自為之,不得無故遲延或拒絕;解剖時應會同檢察官,並於期限內出具鑑定報告書,必要時到庭說明或接受詰問,以確保程序合法與證據能力。
- 三、公正誠實與利益迴避義務:應本於醫學專業,獨立、客觀、中立執行職務,不受任何干預;不得出具虛偽或隱匿重要事項之鑑定報告,不得塗改、偽造或事後變更紀錄;與案件當事人有親屬、僱傭或其他利害關係時,應主動迴避或揭露,以維持鑑定公信力。
- 四、保密與人格權保障義務:因執行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隱私及病歷資料,不得無故洩漏;對屍體應維護其尊嚴,解剖前後妥適處理,並尊重家屬宗教信仰與意願;對外發表或教學使用案例時應去識別化,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與醫療倫理規範。
- 五、協力義務與違反責任:應配合司法機關及衛生機關辦理死亡原因統計、傳染病與藥物濫用通報,並參與法醫教育訓練與偏鄉支援;違反上述義務者,依情節可能受罰鍰、停業、廢止執業執照等行政處分,另須負民事損害賠償及刑法偽造文書、洩密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