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專技高考 法醫師 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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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依法醫師法的規定,法醫師執行業務應遵守那些義務?(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資格與執業管理義務:須經法醫師考試及格並領有法醫師證書,始得充任法醫師;執業前應向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執照,並加入所在地法醫師公會;執業地點變更應辦理異動登記,並依規定接受繼續教育、定期換發執照,以維持專業能力與服務品質。
- 二、執行職務之義務:依法醫師法及刑事訴訟法規定,受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指揮到場,進行屍體檢驗、解剖及鑑定;應親自為之,不得無故遲延或拒絕;解剖時應會同檢察官,並於期限內出具鑑定報告書,必要時到庭說明或接受詰問,以確保程序合法與證據能力。
- 三、公正誠實與利益迴避義務:應本於醫學專業,獨立、客觀、中立執行職務,不受任何干預;不得出具虛偽或隱匿重要事項之鑑定報告,不得塗改、偽造或事後變更紀錄;與案件當事人有親屬、僱傭或其他利害關係時,應主動迴避或揭露,以維持鑑定公信力。
- 四、保密與人格權保障義務:因執行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隱私及病歷資料,不得無故洩漏;對屍體應維護其尊嚴,解剖前後妥適處理,並尊重家屬宗教信仰與意願;對外發表或教學使用案例時應去識別化,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與醫療倫理規範。
- 五、協力義務與違反責任:應配合司法機關及衛生機關辦理死亡原因統計、傳染病與藥物濫用通報,並參與法醫教育訓練與偏鄉支援;違反上述義務者,依情節可能受罰鍰、停業、廢止執業執照等行政處分,另須負民事損害賠償及刑法偽造文書、洩密等責任。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