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專技高考 法醫師 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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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法醫師如經委任擔任刑事案件鑑定人時,須踐行那些程序?(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確認委任主體與書面範圍:依刑事訴訟法第198條、第199條規定,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選任,或囑託相當之機關為之,當事人並得依第200條聲請選任。法醫師受委任時,應取得書面委任,載明鑑定事項、範圍、期限與費用,並確認委任者有權限,以免逾越囑託範圍。
  • 二、公正性揭露、迴避與具結:依第201條規定,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結文載明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如與當事人有親屬、僱傭或師生關係,或曾參與治療、出具先前意見,應主動揭露並迴避。第197條並規定鑑定準用人證規定,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
  • 三、屍體與檢體處分之許可:依第204條及第204條之1規定,檢查身體、解剖屍體、毀壞物體或進入住居處所,須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許可,並以許可書為之;第205條之採樣(血液、毛髮、分泌物)亦同。解剖並應符合解剖屍體條例,查驗身分、通知家屬並尊重宗教習俗。
  • 四、在場、紀錄與監管鏈:依第206條之1規定,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及辯護人到場;解剖與採證應全程錄影、拍照、編號、封緘,建立監管鏈(chain of custody),確保檢體不被污染或掉包。並依第206條製作鑑定書,載明方法、儀器、判讀依據與不確定性。
  • 五、報告、到庭說明與補充鑑定:鑑定經過與結果應以言詞或書面報告;法院或檢察官認有必要時,法醫師應到庭具結說明並接受交互詰問。鑑定不完備者,依第207條得增加人數或命他人繼續、另行鑑定。另應遵守法醫師法之保密與紀錄保存義務。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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