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專技高考 法醫師 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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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擔任法醫師,要遵守那些倫理規範?如果違反前開倫理規範,要如何處 理?(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獨立、公正與真實義務:法醫師應以科學證據為依歸,不受委任者、媒體、輿論或機關立場影響;鑑定結論須可重複驗證,並區分「確定」、「可能」與「無法判定」,不得逾越專業能力範圍。此即國際法醫倫理之獨立性(independence)與公正性(impartiality)。
- 二、尊重死者尊嚴與家屬權益:遺體之處理應符合尊嚴,並尊重宗教、文化與習俗;解剖前應告知家屬目的、範圍、可能延宕及遺體歸還方式,尊重其知情與異議;程序應符合比例原則,避免不必要之侵入,解剖後妥為修復大體並歸還遺物。
- 三、保密與隱私保護: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法醫師法保密規定,不得無故洩漏死者及家屬之隱私、病歷、基因與影像資料;教學、研究或媒體採訪須去識別化,並經研究倫理審查(IRB)同意。法庭作證亦僅就鑑定必要事項陳述。
- 四、利益衝突迴避與專業能力維持:不得同時擔任治療醫師與鑑定人(dual role),不得收受餽贈或不當利益,不得為保險或訴訟一方背書;應持續接受教育訓練、參與同儕覆核(peer review)與實驗室認證(如 ISO 15189),確保鑑定品質。
- 五、違反倫理規範之處理:情節重大者依醫師法、法醫師法移付懲戒,處分包括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廢止證書;涉及洩密者依刑法第316條、虛偽陳述者依第168條偽證罪追訴,並負民事損害賠償;具公務員身分者另依公務員懲戒法處理。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