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專技高考 法醫師 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考古題

民國115年 專技高考 法醫師 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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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如經委任擔任刑事案件鑑定人時,須踐行那些程序?(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確認委任主體與書面範圍:依刑事訴訟法第198條、第199條規定,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選任,或囑託相當之機關為之,當事人並得依第200條聲請選任。法醫師受委任時,應取得書面委任,載明鑑定事項、範圍、期限與費用,並確認委任者有權限,以免逾越囑託範圍。
  • 二、公正性揭露、迴避與具結:依第201條規定,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結文載明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如與當事人有親屬、僱傭或師生關係,或曾參與治療、出具先前意見,應主動揭露並迴避。第197條並規定鑑定準用人證規定,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
  • 三、屍體與檢體處分之許可:依第204條及第204條之1規定,檢查身體、解剖屍體、毀壞物體或進入住居處所,須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許可,並以許可書為之;第205條之採樣(血液、毛髮、分泌物)亦同。解剖並應符合解剖屍體條例,查驗身分、通知家屬並尊重宗教習俗。
  • 四、在場、紀錄與監管鏈:依第206條之1規定,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及辯護人到場;解剖與採證應全程錄影、拍照、編號、封緘,建立監管鏈(chain of custody),確保檢體不被污染或掉包。並依第206條製作鑑定書,載明方法、儀器、判讀依據與不確定性。
  • 五、報告、到庭說明與補充鑑定:鑑定經過與結果應以言詞或書面報告;法院或檢察官認有必要時,法醫師應到庭具結說明並接受交互詰問。鑑定不完備者,依第207條得增加人數或命他人繼續、另行鑑定。另應遵守法醫師法之保密與紀錄保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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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法醫師,要遵守那些倫理規範?如果違反前開倫理規範,要如何處 理?(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獨立、公正與真實義務:法醫師應以科學證據為依歸,不受委任者、媒體、輿論或機關立場影響;鑑定結論須可重複驗證,並區分「確定」、「可能」與「無法判定」,不得逾越專業能力範圍。此即國際法醫倫理之獨立性(independence)與公正性(impartiality)。
  • 二、尊重死者尊嚴與家屬權益:遺體之處理應符合尊嚴,並尊重宗教、文化與習俗;解剖前應告知家屬目的、範圍、可能延宕及遺體歸還方式,尊重其知情與異議;程序應符合比例原則,避免不必要之侵入,解剖後妥為修復大體並歸還遺物。
  • 三、保密與隱私保護: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法醫師法保密規定,不得無故洩漏死者及家屬之隱私、病歷、基因與影像資料;教學、研究或媒體採訪須去識別化,並經研究倫理審查(IRB)同意。法庭作證亦僅就鑑定必要事項陳述。
  • 四、利益衝突迴避與專業能力維持:不得同時擔任治療醫師與鑑定人(dual role),不得收受餽贈或不當利益,不得為保險或訴訟一方背書;應持續接受教育訓練、參與同儕覆核(peer review)與實驗室認證(如 ISO 15189),確保鑑定品質。
  • 五、違反倫理規範之處理:情節重大者依醫師法、法醫師法移付懲戒,處分包括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廢止證書;涉及洩密者依刑法第316條、虛偽陳述者依第168條偽證罪追訴,並負民事損害賠償;具公務員身分者另依公務員懲戒法處理。

第3題

107 年法醫研究所開始實施解剖審查制,解剖率大幅下降,解剖應有其 必要性才進行,解剖率居高不下的原因與法令之差異有關,試從法律面 及實務面說明解剖之必要性?又法醫研究所已在北中南三區設置影像 中心,PMCT(Post-Mortem Computed Tomography )的運用與相驗及解 剖都有關係,試說明PMCT 如何協助相驗及解剖?(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律面之必要性基準:依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檢察官遇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之屍體應速相驗;第204條規定解剖屍體須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許可。解剖屍體條例並限制解剖要件。故解剖應符合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限於死因不明且非解剖不能釐清,或有犯罪嫌疑而影響刑事責任認定者。
  • 二、實務面之必要性判斷:實務上以死因不明、他殺或疑似他殺、醫療爭議、職業災害、兒虐與家暴、無名屍、群體災難及傳染病監測為主要解剖事由;反之,死因明確之自然死亡、末期疾病、安寧緩和醫療及高齡自然死亡,通常不具解剖必要性,得以病歷、相驗與影像替代。
  • 三、解剖率偏高之原因:包括相驗人力與品質不足、電腦斷層與毒物檢驗可近性低、檢察官舉證壓力與規避爭議、保險理賠與訴訟文化、缺乏一致之分流標準,以及審查制實施前之慣行。107年解剖審查制上路後比率下降,顯示外部審查與標準化確能矯正過度解剖。
  • 四、PMCT 對相驗之協助:PMCT(Post-Mortem Computed Tomography,死後電腦斷層)可快速全身掃描,顯示顱內出血、骨折、氣胸、異物與槍彈路徑,協助無名屍身分比對(牙科、植入物)、腐敗屍體判讀及表面損傷與內部傷害之關聯,並作為是否解剖之分流篩檢工具,減少不必要解剖。
  • 五、PMCT 對解剖之協助與限制:解剖前可定位病灶、導引取材與切片、重建彈道,並以死後電腦斷層血管攝影(PMCTA)輔助;家屬拒絕解剖時可作虛擬解剖(virtual autopsy)之替代。惟其對軟組織、早期缺血、毒物與組織學診斷仍有極限,不能完全取代傳統解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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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說明公共衛生與法醫工作有何關聯?(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公共衛生之概念與法醫之介面:依 Acheson 定義,公共衛生係透過社會有組織之努力以預防疾病、延長壽命、促進健康之科學與藝術。法醫處於死亡事件之第一線,是死因資料之主要產出者,其鑑定品質直接決定流行病學分析與政策規劃之基礎。
  • 二、死因統計與衛生政策:死亡證明書與法醫鑑定經 ICD-10、ICD-11 編碼後,形成十大死因、平均餘命與健康不平等指標,用於資源配置、防治優先順序與成效評估。死因誤判將導致統計偏差,故法醫之嚴謹性具高度公共衛生意義。
  • 三、疾病監測與新興風險之哨兵:法醫可及早發現傳染病(結核、HIV、COVID-19)、藥物過量、自殺、兒虐、家暴、老人虐待、職業病、環境污染與食品安全事件,發揮哨兵監測(sentinel surveillance)功能,補足通報系統之盲點。
  • 四、災難應變與大量死者處理:重大災難時,法醫依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之災難死者識別(Disaster Victim Identification, DVI)標準,與衛生、消防、民政及檢警協力完成身分確認、死亡證明與遺體處理,並預防災後傳染病與心理創傷,屬災難公共衛生之核心環節。
  • 五、法制、健康促進與國際合作:傳染病防治法、殯葬管理條例、職業安全衛生法等規範屍體處理與解剖;法醫並可參與健康促進、風險溝通與疫苗安全監測。依國際衛生條例(IHR 2005),法醫量能屬公共衛生基礎建設,應投資人力、實驗室與資訊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