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專技高考 藥師(二) 藥事行政與法規
第34題
依藥事法之規定,臺北市之衛生主管機關為:
題目
依藥事法之規定,臺北市之衛生主管機關為: A.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B. 臺北市政府 C.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處 D. 臺北市藥師公會
官方答案
- 答案:B. 臺北市政府
解析
藥事法第2條明定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臺北市為直轄市,故其衛生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答案 B。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及其食品藥物管理處僅為市府所屬執行機關,並非本法所指之主管機關;食品藥物管理署為中央(衛福部)所屬機關;藥師公會屬職業團體,三者均非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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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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