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專技高考 藥師(二) 藥事行政與法規
第35題
廠商使用不實資料申請藥品查驗登記,下列之處置方式何者錯誤?
題目
廠商使用不實資料申請藥品查驗登記,下列之處置方式何者錯誤? A. 撤銷該藥品許可證 B. 二年內不得再行申請該藥品許可證 C. 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 D. 登報公告該廠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藥物名稱及違反情節
官方答案
- 答案:D. 登報公告該廠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藥物名稱及違反情節
解析
依藥事法規定,藥商以不實資料或證件辦理藥物查驗登記、變更或展延登記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藥物許可證,且二年內不得再行申請該藥物許可證;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因此 A 撤銷許可證、B 二年內不得再申請、C 移送司法機關,均屬法定處置。D 所稱登報公告廠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藥物名稱及違反情節,並非本條規定的法律效果,故為錯誤者。另提醒:本條用語為「撤銷」,與合法處分事後失其效力之「廢止」不同,考生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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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