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專技高考 藥師(二) 藥事行政與法規

第31題

對於違反藥事法之藥品廣告,下列罰則何者錯誤?

題目

對於違反藥事法之藥品廣告,下列罰則何者錯誤? A. 除依規定處罰外,衛生主管機關得登報公告其負責人姓名、藥品名稱及所犯情節 B. 違規情節重大者,衛生主管機關並得廢止該藥物許可證;其原品名二年內亦不得申請使用 C. 藥品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違反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D. 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核准之藥品廣告。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停止而仍繼續刊播者,應廢止其傳播業者執照

官方答案

  • 答案:D. 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核准之藥品廣告。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停止而仍繼續刊播者,應廢止其傳播業者執照

解析

本題問「何者錯誤」,答案為D。依藥事法第69條,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核准之藥物廣告;違反者處以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但僅於「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傳播業者執照。D將廢止執照之要件寫成「經通知限期停止而仍繼續刊播者,應廢止」,不僅將「得」誤為「應」,亦漏未敘明「情節重大」之門檻,故錯誤。A正確:違反藥物廣告規定者,衛生主管機關得登報公告其負責人姓名、藥物名稱及所犯情節。B正確: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廢止藥物許可證,且原品名二年內不得申請使用。C正確:廣告核准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違反者依第90條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