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14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符合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之要件?
題目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符合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之要件? A. 國家最高機關行使職權與其他最高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者 B.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有牴觸憲法者 C.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4 分之1 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 D. 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認為有牴觸憲法疑義者
官方答案
- 答案:D. 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認為有牴觸憲法疑義者
解析
憲法訴訟法採「各法院」均得聲請之模式:法院就其審理案件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影響裁判結果者,即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並不限於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D所述仍停留於舊制,且以「法律或命令」為對象,然命令並非法律位階法規範,法官對違憲命令只能於個案拒絕適用,不得據以聲請釋憲,故不符要件。A屬機關權限爭議,B屬人民用盡審級救濟之裁判憲法審查,C屬立法委員現有總額4分之1以上之聲請,均屬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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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