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19題

下列有關我國刑法效力的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下列有關我國刑法效力的敘述,何者錯誤? A. 我國留學生在德國遭德國人殺害之事件,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B. 我國國民在泰國販毒,經泰國法院裁判確定且服刑完畢,我國不得對同一行為再定罪 C. 犯罪發生在航行於公海之我國籍漁船,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D. 我國公務員於日本犯公務侵占罪,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官方答案

  • 答案:B. 我國國民在泰國販毒,經泰國法院裁判確定且服刑完畢,我國不得對同一行為再定罪

解析

刑法第9條明定,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僅於已在外國執行刑者,得免除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故B稱「不得再定罪」顯屬錯誤。A依第8條保護原則,外國人在境外對我國民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者適用我國刑法,殺人罪屬之;C依第3條,我國籍船舶視為領域延伸;D依第6條,公務員在境外犯第336條第1項公務侵占等特定之罪者,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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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