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25題

違反下列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何者無刑事責任?

題目

違反下列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何者無刑事責任? A. 雇主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B. 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 C.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仍強制其工作 D. 女工在妊娠期間申請改調較為輕易之工作,雇主雖有職缺但雇主拒絕之

官方答案

  • 答案:D. 女工在妊娠期間申請改調較為輕易之工作,雇主雖有職缺但雇主拒絕之

解析

勞動基準法第51條規定,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亦不得減少其工資;違反者依同法第78條處以罰鍰,屬行政罰,並無刑事責任。至於A,以強暴、脅迫、拘禁等方法強制勞工勞動,依第75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B介入他人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依第76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C違反第42條,於勞工因健康等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時仍強制其工作,依第77條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三者均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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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