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22題

有關國民法官之選任與資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有關國民法官之選任與資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國民法官之選任,應避免選任帶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有其他不當行為之人擔任 B. 年滿23 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 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 C. 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之人,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D.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校學生,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官方答案

  • 答案:D.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校學生,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解析

國民法官法第12條規定,年滿23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同法第13條、第14條另定消極資格,例如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以及總統副總統、民意代表、政務人員、現職或曾任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校學生並不在排除之列,仍可能被選任,故D敘述錯誤。A符合選任時應避免偏見、歧視之規範精神,B、C則與上開規定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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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