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14題
最高法院某合議庭審理案件時,對於裁判上應適用之法律,若要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何者為聲請人?
題目
最高法院某合議庭審理案件時,對於裁判上應適用之法律,若要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何者為聲請人? A. 最高法院 B. 該合議庭 C. 該合議庭之審判長 D. 該案件之承辦(受命)法官
官方答案
- 答案:B. 該合議庭
解析
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各法院就其審理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的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宣告違憲。聲請主體應是實際審理該案、形成違憲確信的法院,在本題即為最高法院該合議庭;最高法院為組織機關,審判長與受命法官僅為合議庭成員,均不得以個人名義聲請。故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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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