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15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法律地位與憲法本文不同?
題目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法律地位與憲法本文不同? A. 省 B. 縣(市) C. 直轄市 D. 鄉(鎮、市)
官方答案
- 答案:A. 省
解析
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地位及其與中央之關係由法律定之,並經「精省」將省虛級化,使省不再具憲法本文所定地方制度一級自治團體之地位,故省的法律地位與憲法本文不同。至於縣(市)、直轄市、鄉(鎮、市)在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中均為地方自治團體,地位並無改變。本題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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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