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普通考試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9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解除縣議員職權之事由?

題目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解除縣議員職權之事由? A. 犯內亂罪,經判刑確定者 B. 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者 C. 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 D. 戶籍遷至該縣之其他選舉區4個月以上

官方答案

  • 答案:D. 戶籍遷至該縣之其他選舉區4個月以上

解析

依《地方制度法》第39條規定,議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解除其職權: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選項A)。二、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者(選項B)。三、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選項C)。選項D「戶籍遷至該縣之其他選舉區4個月以上」並非解除職權事由;議員僅因戶籍遷出該縣行政區域時,始解除職權(同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