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普通考試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20題
依地方制度法第68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之預算收支如有差短時,不得以下列何者彌平之?
題目
依地方制度法第68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之預算收支如有差短時,不得以下列何者彌平之? A. 發行公債 B. 借款 C. 一般補助款 D. 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官方答案
- 答案:C. 一般補助款
解析
正解為C。依地方制度法第68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發行公債、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之。前揭三項(A公債、B借款、D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均為法定得用以彌平歲計差短之財源。至於一般補助款係中央對地方之補助收入,用途受補助條件限制,不得作為彌平預算差短之財源,故C不得為之。本題問「不得以下列何者」,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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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