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普通考試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28題

關於外國人之收容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關於外國人之收容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B. 內政部移民署認有暫予收容之必要時,應向法院聲請暫予收容 C. 受收容人對暫予收容處分不服,得提出收容異議 D. 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15 日

官方答案

  • 答案:B. 內政部移民署認有暫予收容之必要時,應向法院聲請暫予收容

解析

暫予收容係內政部移民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所作成之行政處分,具即時性,作成時無須先向法院聲請;法院介入審查係在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階段,移民署應於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故 B 敘述錯誤。A 符合行政程序法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之要求;C 受收容人得依規定提出收容異議,請求法院審查;D 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均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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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