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普通考試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9題

下列情形,何者應為遷出登記?

題目

下列情形,何者應為遷出登記? A. 受聘至美國電影公司工作,出境6 個月 B. 因工作移住臺中,遷出原鎮6 個月 C. 入住長期照顧機構,遷出原市6 個月 D. 因服兵役,遷出原鄉6 個月

官方答案

  • 答案:B. 因工作移住臺中,遷出原鎮6 個月

解析

戶籍法第16條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出登記;但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B因工作實際移住臺中且期間達六個月,已逾三個月,應辦理遷出登記。C入住長期照顧機構、D服兵役,均屬法定「得不為遷出登記」的情形。A部分,同條規定出境二年以上才應為遷出登記,僅出境六個月尚不符要件。故選B。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