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得列入國籍法第3 條至第5 條所定之合法居留期間?
A. 經勞動部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之工作期間
B. 在臺灣地區就學期間
C. 依親在臺灣就學者所居留之期間
D. 為中華民國國民收養後居留之期間
參考解答
解析:國籍法第3條至第5條所稱合法居留期間,依國籍法施行細則規定,下列期間不予計入:經勞動部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藍領移工)工作的期間、在臺灣地區就學的期間,以及依親在臺灣就學的期間。至於為中華民國國民收養後在臺居留的期間,則屬於得列入計算的合法居留期間。因此選D。
關於國籍之回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之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B. 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應向內政部為之
C. 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應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
D.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日起10 年內,不得任村、里長
參考解答
- 答案:D.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日起10 年內,不得任村、里長
以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身分申請歸化時,得檢具之證明文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A. 足資證明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資料
B. 外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證明文件
C. 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
D. 中華民國國內之動產或不動產資料
參考解答
- 答案:B. 外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證明文件
解析:以我國國民配偶身分申請歸化者,其財力或專業技能之證明採從寬認定,得檢具足資證明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資料、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或國內動產、不動產資料等文件之一。外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證明文件,並非此項從寬規定所列舉之文件,故為本題所不包括者,應選B。
下列何者未滿14 歲之未成年人申請歸化時,應附之文件?
A. 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B. 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
C. 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證明文件
D. 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參考解答
解析:依國籍法施行細則關於申請歸化應備文件之規定,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是各類申請人(包括未成年人)都必須檢附的基本文件,用來證明其在我國合法居留的身分。至於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未滿14歲者免附;相當財產或專業技能之證明,未婚未成年人依國籍法第4條申請歸化時也可免附;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之證明,未滿14歲者同樣免附。因此,本題應選D。
依國籍法規定,得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情形,包括下列何者?
A. 年滿20 歲,自願取得由中國核發之港澳臺居民居住證者
B. 生父為外國人,被生父認領者
C. 為外國人之配偶者
D. 為外國人之養子女者
參考解答
解析:正確答案為 C。依國籍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第 1 款「為外國人之配偶者」、第 2 款「為外國人之養子女者」、第 3 款「年滿二十歲且為外國人之子女者」等。選項 C「為外國人之配偶者」符合第 1 款。選項 A 錯誤:取得港澳居民居住證不喪失國籍,且港澳居民非外國人。選項 B 錯誤:生父認領非法定喪失國籍事由,且國籍法第 9 條係指「為外國人之子女」且年滿 20 歲。選項 D 錯誤:為外國人之養子女雖為第 2 款事由,但須年滿 20 歲,題幹未提年齡,不若選項 C 直接符合。
下列戶籍登記事項,何者不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A. 監護登記
B. 認領登記
C. 收養登記
D. 出生登記
參考解答
下列何種戶籍登記,如要委託他人申請,應有正當理由,且經戶政事務所核准?
A. 收養登記
B. 出生登記
C. 遷徙登記
D. 認領登記
參考解答
下列何者得為監護登記之適用對象?
A. 因車禍受傷,雖仍可筆談,但語言表達能力受損之70 歲甲
B. 因生病完全喪失文字及語言表達能力之30 歲乙
C. 母親在國外工作,只和父親共同生活之12 歲丙
D. 父母雙亡,亦無其他尊親屬但已婚之19 歲丁
參考解答
- 答案:B. 因生病完全喪失文字及語言表達能力之30 歲乙
解析:監護登記的適用對象,包括依民法第14條受監護宣告之人、依第15條之1受輔助宣告之人,以及第1091條以下未成年人監護、第1092條委託監護。B因生病完全喪失文字及語言表達能力,已達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的程度,得經法院監護宣告後辦理監護登記。A雖語言表達受損但仍可筆談,尚能溝通,未達監護宣告要件。C的父親仍可行使親權,無置監護人的必要。D依民法第1091條但書,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19歲已婚之丁無須監護。故選B。
下列情形,何者應為遷出登記?
A. 受聘至美國電影公司工作,出境6 個月
B. 因工作移住臺中,遷出原鎮6 個月
C. 入住長期照顧機構,遷出原市6 個月
D. 因服兵役,遷出原鄉6 個月
參考解答
解析:戶籍法第16條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出登記;但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B因工作實際移住臺中且期間達六個月,已逾三個月,應辦理遷出登記。C入住長期照顧機構、D服兵役,均屬法定「得不為遷出登記」的情形。A部分,同條規定出境二年以上才應為遷出登記,僅出境六個月尚不符要件。故選B。
下列事項,何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A. 初領國民身分證
B. 補領國民身分證
C. 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
D. 更換國民身分證之相片
參考解答
依戶籍法規定,關於初次申請戶籍登記之出生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B. 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C. 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收容教養者,均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D. 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參考解答
- 答案:C. 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收容教養者,均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解析:依戶籍法規定,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出生地依下列方式認定:以出生地所屬的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無依兒童的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在國外出生者,以出生所在地的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至於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收容教養者,必須其出生地無可考時,才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並非一律以機構所在地認定。C使用「均」字,把例外情形擴張成通案,所以是錯誤敘述。
輔助登記,屬於戶籍登記中之何種項目?
A. 初設戶籍登記
B. 遷徒登記
C. 身分登記
D. 合戶登記
參考解答
解析:戶籍法第4條將戶籍登記分為身分登記、遷徙登記,以及變更、更正、撤銷、註銷等登記;其中身分登記包括出生、認領、收養與終止收養、結婚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及死亡宣告、初設戶籍等項目。輔助登記是配合民法輔助宣告制度而設,用來公示受輔助宣告人的身分狀態,因此屬於身分登記。遷徙登記只指遷入、遷出及住址變更;合戶不是戶籍法所定的登記種類。因此答案為C。
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不明,經警察機關查明而無人承領時,應由何者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A. 檢察官
B. 警察機關
C. 法院
D. 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參考解答
解析:戶籍法規定,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不明,經警察機關查明而無人承領時,由警察機關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警察機關居於第一線查明身分及死亡事實,故負通知義務;檢察官、法院或地方政府並非本條所定通知機關,故選B。
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與生母結婚者,其身分應適用之法律為下列何者?
A. 依生父之本國法
B. 依生母之本國法
C. 依生父與生母婚姻之成立應適用之法律
D. 依生父與生母婚姻之效力應適用之法律
參考解答
解析: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與生母結婚者,其身分效力,依生父與生母婚姻之效力應適用之法律。此為「準正」效力之法律適用規則,著眼於婚姻效力所生準正效果,而非婚姻成立要件(C)或單方本國法(A、B)。
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者,其離婚登記,應由何者為申請人?
A. 雙方當事人共同為之
B. 任一方當事人
C. 做成確定判決之法院
D. 任一方當事人或做成確定判決之法院
參考解答
解析:戶籍法關於離婚登記,原則上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但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者,因判決已生確定效力,為免一方不配合致無法登記,法律明定得由任一方當事人單獨申請。法院本身不是戶籍登記申請人,故C、D均誤;A則為協議離婚之原則,本題應選B。
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規定,關於申請改名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核准
B. 申請人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C. 戶政事務所得查證申請人提供之相關證明文件
D. 戶政事務所核准後,應發給申請人改名證明書
參考解答
- 答案:D. 戶政事務所核准後,應發給申請人改名證明書
解析:姓名條例施行細則所定改名程序,是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戶政事務所為查明是否符合改名要件,得查證文件。經核准後,戶政事務所逕辦理戶籍登記並換發身分證,並無核發「改名證明書」之規定,故D為錯誤敘述。
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無依兒童之姓氏應如何登記?
A. 依安置機構負責人之姓登記
B. 依觀護人之姓登記
C. 依監護人之姓登記
D. 依戶政事務所主任之姓登記
參考解答
解析:戶籍法規定,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從父姓、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無依兒童則從監護人之姓。無依兒童並無父母可定姓氏,法律為使其身分安定並有負責之人,遂以監護人為姓氏來源。A安置機構負責人、B觀護人、D戶政事務所主任均非法律明定之姓氏依據,故選C。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之擔任公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得擔任國立大學之系主任
B. 得擔任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之主管
C. 應於到職之日起1 年內完成喪失外國籍並取得證明文件
D. 得擔任僑務主管機關之駐外公務人員
參考解答
- 答案:C. 應於到職之日起1 年內完成喪失外國籍並取得證明文件
解析:國籍法第11條以單一國籍為原則,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僅於但書所列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職務,始例外允許。為貫徹此原則,獲准任職者仍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自到職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C所述即此法定義務與期限;其餘選項涉及但書職務之範圍與核准要件,不能僅憑「得擔任」一語逕認。
關於國民之姓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國民之姓名經戶籍登記者,為本名,以一個為限
B. 國民之姓名涉及姓名權人主觀之價值觀念,法律不得規範
C. 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國民之本名不以戶籍登記者為限
D. 命名為人民之自由,國民之姓名一經命名,即生法律效力
參考解答
- 答案:A. 國民之姓名經戶籍登記者,為本名,以一個為限
解析:姓名條例第1條明定,國民之本名以一個為限,並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故A正確。姓名權雖屬人格權,但為維護身分安定與交易安全,法律仍得合理規範,B稱法律不得規範過於絕對。本名既以戶籍登記為準,C稱不以戶籍登記為限即屬錯誤;D稱一經命名即生法律效力,忽略戶籍登記始能確定本名,亦非正確。
依姓名條例規定,得申請更改姓之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A. 與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B. 被認領或收養
C. 音譯過長
D. 臺灣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參考解答
解析:姓名條例規定得申請改姓之事由,包括被認領、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臺灣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以及音譯過長等情形。至於「與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係屬得申請改名之事由,而非改姓事由,故為本題所不包括者,應選A。
韓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婚後因工作住在美國加州洛杉磯。關於雙方住所之設定,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應適用何法律?
A. 中華民國法
B. 韓國法
C. 加州法
D. 分別適用中華民國法及韓國法
參考解答
A 國人甲男18 歲,依A 國民法規定,滿18 歲為成年,嗣甲男19 歲時歸化為我國人,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甲男行為能力應如何判定?
A. 甲男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B. 甲男為無行為能力人
C. 甲男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D. 甲男關於其利益之事項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參考解答
解析:正確答案為 A。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6 條第 1 項:「自然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定之。」第 2 項:「依前項規定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而依中華民國法為有行為能力人者,關於其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甲男 19 歲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歸化後其本國法為中華民國法,依民法第 63 條第 1 項滿 20 歲為成年(修法前為 20 歲,112 年修法降為 18 歲,但考試多依舊法),惟歸化時已 19 歲,若依舊法尚未成年,但第 2 項保護條款適用:若依本國法(歸化前 A 國法)為完全行為能力人(18 歲成年),而依中華民國法(歸化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則於中華民國領域內視為有行為能力人。綜上,甲男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選項 B、C 錯誤。選項 D 僅限「關於其利益之事項」,範圍過窄。
A 國人甲男與B 國人乙女婚後共同住在臺北市多年,其後兩人感情不睦,乙欲聲請我國法院裁判離婚,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 適用A 國法
B. 適用B 國法
C. 適用中華民國法
D. 甲男適用A 國法,乙女適用B 國法
參考解答
解析:離婚及其效力,依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住所地法時,依與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甲為A國人、乙為B國人,並無共同本國法;二人婚後長期共同居住於臺北市,共同住所地在中華民國,故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因此,本題應選C。
A 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婚後二人同住在臺北,並育有一未成年子丙,丙同時具有A 國籍與我國籍。嗣甲乙於民國105 年離婚,關於對未成年子丙之保護教養義務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 A 國法
B. 中華民國法
C. 選擇適用A 國法或中華民國法
D. 選擇適用對丙最佳利益保護之國家的法律
參考解答
解析: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依子女之本國法。丙同時具有A國籍與我國籍,屬於多數國籍,應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丙自出生起即居住臺北,生活重心在中華民國,關係最切之國籍為我國,故關於保護教養義務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因此,本題應選B。
A 國人甲男於2012 年依A 國法規定立有遺囑,2013 年甲歸化日本籍,同年並依日本法規定另立新遺囑。2014 年甲過世,對甲於2012 年所立遺囑之效力,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 日本法
B. A 國法
C. 中華民國法
D. 選擇適用A 國法或日本法
參考解答
解析:遺囑之成立及效力,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依遺囑人立遺囑時之本國法。甲於2012年立遺囑時仍為A國人,故該遺囑之成立要件與效力應適用A國法;其後於2013年歸化日本籍並另立新遺囑,只涉及新遺囑之效力及舊遺囑是否因撤回而失效,並不改變舊遺囑立遺囑時所應適用之準據法。因此,本題應選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