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普通考試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2題
A 男是18 歲限制行為能力人,與B 女偷嚐禁果,而導致17 歲B 女懷 孕,生下一女甲。A 得知此事,卻極力撇清,不承認該小孩,但A 的父 親C,卻堅持希望小…
題目
A 男是18 歲限制行為能力人,與B 女偷嚐禁果,而導致17 歲B 女懷 孕,生下一女甲。A 得知此事,卻極力撇清,不承認該小孩,但A 的父 親C,卻堅持希望小孩將來可以從父姓。此外,B 女也希望小孩可以登 記為父姓,但B 女的母親D 卻不贊成。試問甲女有無從父姓的可能? (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女係A、B未婚所生,屬非婚生子女。依民法第1065條第2項,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其與生父A之關係,則須經A認領或法院判決認領,始生法律上父子關係。
- 二、依民法第1059條之1第1項,非婚生子女從母姓。故甲女出生時原則上應從B之姓,不得僅憑B之意願或C之要求逕登記為父姓。D為外祖母,並非民法第1059條所定應為書面約定之父母,其反對不影響姓氏決定。
- 三、A雖僅18歲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惟認領屬身分行為,通說認以有意思能力為已足,不以完全行為能力為必要,A得自行認領。若A拒不認領,B或甲女得依民法第1067條請求認領,必要時提起認領之訴,並以血緣鑑定證明親子關係。
- 四、A經認領後,甲女視為婚生子女;依民法第1059條之1第1項適用第1059條第2項至第4項,於甲女未成年前,得由父母雙方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此須A、B共同為之,C或D均無同意權,亦不得由B單方決定。
- 五、若A認領後仍拒絕配合改姓,B非不得依民法第1059條之1第2項,以A顯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為由,請求法院為甲女之利益宣告變更為父姓。準此,甲女有從父姓之可能,但須先認領,再經父母書面約定或法院宣告,並非當然。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