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1題
甲男經營A 公司,育有8 歲之乙女。甲先贈與、並過戶其名下市值新臺 幣(下同)4,000 萬元之B 房地予乙。其後,甲再以乙之法定代理人的 身分,以乙之名義與丙…
題目
甲男經營A 公司,育有8 歲之乙女。甲先贈與、並過戶其名下市值新臺 幣(下同)4,000 萬元之B 房地予乙。其後,甲再以乙之法定代理人的 身分,以乙之名義與丙銀行簽立保證書,承諾就A 公司向丙銀行所借之 2,000 萬元借款債務及其利息等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負連帶保證責任。 嗣A 公司未依約清償,丙銀行遂訴請乙連帶清償上開借款本息3,000 萬 元。試附條文與理由,說明:(每小題20 分,共40 分) 甲贈與並過戶B 房地予乙之法律行為的效力為何? 甲以乙之名義訂立保證契約的效力又如何?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乙年僅8歲,依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甲贈與B房地予乙,係使乙純獲法律上利益,依民法第77條但書規定,無須得法定代理人允許,贈與契約有效成立。
- 二、物權移轉行為有效:甲以乙法定代理人身分,代乙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民法第76條),就B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符合民法第758條第1項書面及登記要件。甲無民法第106條自己代理禁止之適用,物權行為有效,乙取得B房地所有權。
- 三、B房地屬乙之特有財產:依民法第1087條,乙因贈與取得之B房地為其特有財產。甲依民法第1088條第2項雖有使用收益權,惟本件係使乙純獲利益,無處分不利於乙之情形。結論:贈與契約及物權移轉行為均有效,乙取得B房地所有權。
- 四、保證契約非純獲法律上利益:保證契約使乙負擔連帶清償責任,非民法第77條但書之純獲法律上利益,亦非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原則上須得法定代理人允許。甲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代乙訂立保證契約,形式上雖已代為允許,惟實質效力仍應受民法第1088條第2項但書檢驗。
- 五、違反民法第1088條第2項但書:父母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甲代理乙對A公司債務為連帶保證,使乙負擔2,000萬元本息債務,顯非為乙之利益,屬不利之處分。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2611號判例即認為,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為保證,非為子女利益,該保證契約無效。
- 六、違反民法第71條而無效:該保證契約違反保護未成年子女之強行規定,依民法第71條規定無效。丙銀行不得依保證契約請求乙連帶清償3,000萬元,僅得向主債務人A公司及保證人甲求償。結論:保證契約無效,丙銀行之請求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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