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2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白手起家,育有丙、丁二子,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丙 長大與戊女結婚,戊之妹庚女與丁男在婚宴中相識,一見鍾情,論及婚 嫁。甲、乙嗣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
題目
甲男與乙女結婚,白手起家,育有丙、丁二子,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丙 長大與戊女結婚,戊之妹庚女與丁男在婚宴中相識,一見鍾情,論及婚 嫁。甲、乙嗣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經查甲以婚後所得購買一筆市值新 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A 地,甲並因其母車禍身亡,受有慰撫金之賠 償100 萬元,乙女婚後則因繼承而取得之一棟市值1,600 萬元的B 屋。 試附條文與理由,說明: 庚、丁兩人可否結婚?(10 分) 若乙向甲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訴請法院命甲將其A 地所有 權之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移轉登記予自己,是否有理?(2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姻親之定義:依民法第969條規定,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庚為戊之妹,戊為丙之妻,丙為丁之兄,故庚與丁間之關係為「兄嫂之妹」,並非上開三種姻親類型之一。
- 二、庚與丁無姻親關係:庚非丁血親之配偶(丁之血親丙,其配偶為戊,非庚);庚非丁配偶之血親(丁未婚);庚亦非丁配偶之血親之配偶。故庚與丁間不成立民法第969條之姻親關係,自無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3款五親等內輩分不相同旁系姻親禁止結婚規定之適用。
- 三、無其他結婚限制:庚與丁無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旁系血親六親等內之關係,亦無監護關係(民法第984條)。結論:庚與丁可以結婚。
- 四、法定財產制之適用:甲、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民法第1005條適用法定財產制。甲、乙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乙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請求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
- 五、甲、乙婚後財產之認定:A地500萬元係甲以婚後所得購買,屬婚後財產,應計入。甲因母車禍身亡受慰撫金100萬元,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非因繼承或無償取得,通說認應計入婚後財產,甲婚後財產合計600萬元。B屋1,600萬元係乙因繼承取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不計入,乙婚後財產為0元。
- 六、差額半數與給付方式:甲、乙婚後財產差額600萬元,半數為300萬元。若採慰撫金具一身專屬性而不計入之見解,則差額500萬元,半數250萬元。A地應有部分1/2價值250萬元,乙請求移轉該應有部分,在250萬元範圍內有理由;若慰撫金計入,乙尚得請求50萬元金錢給付。結論:乙之請求於250萬元範圍內有理,超過部分無理。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