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3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育有丙女、丁男、戊女。甲於民國(下同)105 年8 月 因丙出嫁而贈與一輛市值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轎車,甲嗣於106 年 12 月因丁出…

題目

甲男與乙女結婚,育有丙女、丁男、戊女。甲於民國(下同)105 年8 月 因丙出嫁而贈與一輛市值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轎車,甲嗣於106 年 12 月因丁出國攻讀博士而贈與300 萬元,甲復於107 年11 月因乙開店 營業而贈與70 萬元。甲於108 年10 月病故,留下財產390 萬元。試附 條文與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若甲病故時,其對己銀行積欠借款600 萬元尚未償還,今己訴請甲之 繼承人連帶償還上開借款,有無理由?(10 分) 若甲病故時,其並未積欠己銀行600 萬元,而是戊積欠甲80 萬元尚 未償還,此時則應如何分配甲之財產?(2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繼承人及應繼分:甲於108年10月死亡,繼承人為配偶乙、子女丙、丁、戊,依民法第1144條第1款規定,應繼分各為1/4。
  • 二、民法第1148條之1之適用:甲於105年8月贈與丙100萬元,距繼承開始已逾2年,不適用。丁於106年12月受贈300萬元、乙於107年11月受贈70萬元,均在繼承開始前2年內,依民法第1148條之1第1項規定,視為其所得遺產。
  • 三、遺產總額與債務:甲實際遺產390萬元,加計視為所得遺產370萬元,合計760萬元。甲對己銀行負債600萬元,未逾遺產總額。
  • 四、繼承人之責任: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第1153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遺產總額760萬元足以清償600萬元,故己銀行請求繼承人連帶償還600萬元,全部有理由。
  • 五、學說爭議:民法第1148條之1是否包括因結婚、營業之贈與,學說有爭議。若認應排除第1173條之歸扣贈與,則僅乙70萬元視為所得遺產,遺產總額460萬元,己銀行僅得於460萬元範圍內請求連帶清償。
  • 六、遺產範圍與歸扣:甲遺產390萬元,戊積欠甲80萬元,該債權屬遺產,遺產總額470萬元。丙因出嫁受贈100萬元,屬民法第1173條因結婚之贈與,應歸扣;乙因開店受贈70萬元,屬因營業之贈與,應歸扣;丁因出國攻讀博士受贈300萬元,非因結婚、分居或營業,不歸扣。
  • 七、應繼遺產及各繼承人分配額:應繼遺產為470萬元加計歸扣200萬元,合計640萬元,各繼承人應繼分1/4為160萬元。丙160萬元減100萬元,分得60萬元;乙160萬元減70萬元,分得90萬元;丁分得160萬元;戊160萬元依民法第1172條扣還80萬元,分得80萬元,合計390萬元。
  • 八、結論:丙分得60萬元、乙分得90萬元、丁分得160萬元、戊分得80萬元(戊另已清償80萬元,合計取得1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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