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20題
護照應由本人親自簽名;無法簽名者,得由何方式代替之?
題目
護照應由本人親自簽名;無法簽名者,得由何方式代替之? A. 按指印 B. 蓋章 C. 劃十字 D. 授權他人代簽
官方答案
- 答案:A. 按指印
解析
護照條例要求護照應由本人親自簽名,用意在於確認持照人身分、建立可供比對的簽名字樣,避免冒用。若持照人因不識字、身體障礙或其他原因無法簽名,條例明定得以「按指印」代替,故選 A。B「蓋章」、C「劃十字」都不是法定替代方式;D「授權他人代簽」更違反親自簽名的本旨,會使護照的真實性與人別同一性產生疑義。此題測驗的是「親自簽名原則」及其法定例外。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