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37題
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受理民眾之申請居留、變更居留原因、永久居留或定居案件,如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申請人應如何進行補正之?
題目
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受理民眾之申請居留、變更居留原因、永久居留或定居案件,如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申請人應如何進行補正之? A. 應於移民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補正。申請資料需至國外申請或國外申請案件,其補正期間為三個月 B. 應於移民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補正。申請資料需至國外申請或國外申請案件,其補正期間為一個月 C. 應於移民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申請資料需至國外申請或國外申請案件,其補正期間為一個月 D. 應於移民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申請資料需至國外申請或國外申請案件,其補正期間為三個月
官方答案
- 答案:D. 應於移民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申請資料需至國外申請或國外申請案件,其補正期間為三個月
解析
依內政部移民署受理居留、變更居留原因、永久居留及定居案件的相關作業規定,申請資料不符或欠缺時,申請人應於書面通知送達的次日起十五日內補正;如果該資料須向國外申請,或是屬於國外申請案件,因往返耗時,補正期間放寬為三個月。本題考的是「十五日加上三個月」的組合,選項 D 正確;A、B 的三十日與 C 的一個月都不符規定。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