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48題
關於香港或澳門居民如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其停留期間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關於香港或澳門居民如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其停留期間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三個月 B. 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當日起,不得逾三個月 C. 得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D. 得申請延期二次,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官方答案
- 答案:A. 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三個月
解析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規定,港澳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其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以入境次日為起算日,是因為入境當日通常已接近尾聲,故不計入。如需延期,應依規定申請;延期次數與期間均有一定限制,並非當然可延期二次或達六個月。故選A;B誤以入境當日起算,C、D所述延期次數或期間與規定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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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