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49題
關於香港或澳門居民符合一定之情形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之資格(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關於香港或澳門居民符合一定之情形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之資格(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其直系血親或配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但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應存續一年以上 B. 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及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參加僑教或僑社工作有特殊貢獻,經教育部或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 C. 在特殊領域之應用工程技術上有成就 D. 具有專業技術能力,並已取得香港或澳門政府之執業證書或在學術、科學、文化、新聞、金融、保險、證券、期貨、運輸、郵政、電信、氣象或觀光專業領域有特殊成就
官方答案
- 答案:A. 其直系血親或配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但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應存續一年以上
解析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規定,港澳居民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的情形,包括直系血親或配偶在臺設有戶籍者;且親屬關係如因收養而發生,其收養關係應存續二年以上,以防杜藉收養規避居留審查。選項A將存續期間寫成「一年以上」,與規定不符,是本題應選的錯誤敘述。其餘選項所述的特殊貢獻、特殊領域工程技術成就、專業技術能力及各專業領域特殊成就,均屬該辦法所定得申請居留的情形。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