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9題
下列何種情形應為遷入登記?
題目
下列何種情形應為遷入登記? A. 在同一鄉內變更住址3 個月以上 B. 由他鎮遷入2 個月以上 C. 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入境3 個月以上 D. 原有戶籍國民,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持入國證明文件入境2 個月以上
官方答案
- 答案:C. 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入境3 個月以上
解析
戶籍法第17條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3個月以上者,亦應為遷入登記。C符合後者。A屬同一鄉內變更住址,應辦住址變更登記;B僅2個月,未達3個月門檻。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