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普通考試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3題

甲男與乙女妻膝下無子女,甲男任公務員25年退休後領得退休金新臺 幣(以下同)6百萬元,乙一時財迷心竅,誤信投資股市,因而將甲男 退休金6百萬元全部賠光,經甲得知…

題目

甲男與乙女妻膝下無子女,甲男任公務員25年退休後領得退休金新臺 幣(以下同)6百萬元,乙一時財迷心竅,誤信投資股市,因而將甲男 退休金6百萬元全部賠光,經甲得知後,憤而持掃把毆擊乙頭部等處致 死,經法院以刑法第277條傷害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在案,試申 論甲男是否喪失對乙女遺產之繼承權?(30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繼承權之喪失,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法定事由當然發生,不得類推創設。第一款所定「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分人於死」,通說及實務認須行為人有殺人故意,死亡結果係故意所致;若僅具傷害故意而過失致死,即傷害致死,尚不足該當。
  • 二、甲持掃把毆擊乙頭部致死,法院係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傷害致死罪判處八年確定,足認甲主觀上係基於傷害故意,對死亡結果僅有過失,並無殺人故意。依上開構成要件,甲之行為不該當第一款「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原則上不當然喪失繼承權。
  • 三、甲之行為是否該當第五款「重大虐待或侮辱」?該款除須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外,尚須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乙已死亡,題目未見其生前有該表示;且致死行為雖屬嚴重,仍不得逕以該款剝奪繼承權。其餘第二至第四款涉及遺囑詐欺、脅迫或偽造,與本題無關。
  • 四、反對見解認為,傷害致死亦係故意不法致被繼承人死亡,若仍允許繼承,違反「任何人不得因不法行為獲利」及公平正義,主張目的性擴張第一款。惟繼承權喪失係法定事由,基於法律保留與文義解釋,尚難逕行類推;目前實務多數仍以殺人故意為限。
  • 五、結論:依題示刑事確定判決,甲無殺人故意,不喪失對乙遺產之繼承權,仍為配偶繼承人;乙無子女,若乙有父母,甲與父母共同繼承,若無父母則依兄弟姊妹等順序定之。若民事法院另認定甲有殺人故意,始依該款喪失;至乙賠光退休金,係損害賠償或剩餘財產分配問題,應分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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