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普通考試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15題

港澳居民受強制出境處分者,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收容,而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請問港澳居民暫予收容、續予收…

題目

港澳居民受強制出境處分者,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收容,而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請問港澳居民暫予收容、續予收容時間最長分別不得逾幾日? A. 10日、45日 B. 15日、45日 C. 15日、60日 D. 30日、60日

官方答案

  • 答案:B. 15日、45日

解析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及第38條之1,暫予收容期間不得逾15日;期滿前認有續予收容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前檢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期間不得逾45日。港澳居民受強制出境處分而有收容必要者,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準用上開規定,故暫予收容最長15日、續予收容最長45日,答案為 B。收容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採法官保留原則,須經法院裁定始得為之。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