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普通考試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23題

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依規定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多少年,不得組織政黨?

題目

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依規定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多少年,不得組織政黨? A. 無限制年限 B. 10年 C. 20年 D. 永久不得組織政黨

官方答案

  • 答案:B. 10年

解析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亦不得組織政黨。其立法目的在於港澳居民身分與我國國民仍有差異,須經長期設籍與生活融合,始宜享有組黨等政治性權利。故非「無限制年限」,亦非20年或永久禁止;設籍滿10年後即不再受此限制。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