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普通考試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24題
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若有事實足認外國人有拒絕接受查驗或嚴重妨礙查驗秩序情形者,得暫時將其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實施暫時留置時間最長不得逾…
題目
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若有事實足認外國人有拒絕接受查驗或嚴重妨礙查驗秩序情形者,得暫時將其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實施暫時留置時間最長不得逾幾小時? A. 2小時 B. 6小時 C. 12小時 D. 24小時
官方答案
- 答案:B. 6小時
解析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有事實足認外國人有拒絕接受查驗或嚴重妨礙查驗秩序等情形者,得暫時將其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留置時間最長不得逾6小時。此屬短暫性之調查措施,目的在排除查驗障礙、確認身分,與收容等長期拘束人身自由之處分不同。2小時過短,不足以完成查證;12小時、24小時則均逾越法定上限。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