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普通考試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34題
內政部移民署為收容替代處分時,下列何者並不屬於其處分書應記載之事項?
題目
內政部移民署為收容替代處分時,下列何者並不屬於其處分書應記載之事項? A. 通知移民慈善團體 B. 以受處分人理解之語文作成書面通知 C. 附記處分理由 D. 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官方答案
- 答案:A. 通知移民慈善團體
解析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內政部移民署作成收容替代處分時,應以書面為之,並以受處分人理解之語文作成通知,載明處分理由,以及不服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與受理機關,使受處分人能理解處分內容並行使救濟權。通知移民慈善團體並非收容替代處分書之法定應記載事項,故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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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