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普通考試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35題
下列關於收容之決定,何者係內政部移民署所為,而不屬於法院以裁定為之?
題目
下列關於收容之決定,何者係內政部移民署所為,而不屬於法院以裁定為之? A. 再暫予收容 B. 收容異議 C. 續予收容 D. 延長收容
官方答案
- 答案:A. 再暫予收容
解析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3項及第38條之1規定,「再暫予收容」係指收容期限屆滿前,移民署認有繼續收容必要,報請法院裁定後,得再暫予收容,但此程係移民署向法院聲請之程序。惟題目問「何者係內政部移民署所為,而不屬於法院以裁定為之」,依實務運作,「再暫予收容」係移民署依職權認定並執行之行政處分(聲請法院裁定前之認定行為),而「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均須經法院裁定。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