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普通考試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2題

甲、乙、丙、丁均為中華民國國民,分別依國籍法第11條規定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依同法第12條規定,下列何者,內政部得為喪失國籍之許可?

題目

甲、乙、丙、丁均為中華民國國民,分別依國籍法第11條規定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依同法第12條規定,下列何者,內政部得為喪失國籍之許可? A. 甲為47歲女性,時任直轄市議員 B. 乙為20歲男性,時任私人運動教練,未免除兵役義務且尚未服兵役 C. 丙為30歲男性,自13歲起遷至紐西蘭,僑居國外之牙醫,未免除兵役義務且尚未服兵役 D. 丁為32歲女性,時任法官

官方答案

  • 答案:C. 丙為30歲男性,自13歲起遷至紐西蘭,僑居國外之牙醫,未免除兵役義務且尚未服兵役

解析

國籍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現役軍人、役齡男子未免除兵役義務且尚未服兵役者、現任公職者,不得許可喪失國籍;同條第2項並規定,第1項第2款於僑居國外者不適用。A直轄市議員、D法官均為公職,B為20歲役齡男子且未服兵役,均不得許可。C自13歲起僑居紐西蘭,屬僑居國外,縱未服兵役,內政部仍得許可。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