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普通考試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1題
甲年滿35 歲,乙年滿15 歲,二人為父子關係。乙未得甲之同意所簽發 之本票,其效力如何?如乙未得甲之同意與第三人丙所簽訂買賣手機之 契約,其效力又如何?(25…
題目
甲年滿35 歲,乙年滿15 歲,二人為父子關係。乙未得甲之同意所簽發 之本票,其效力如何?如乙未得甲之同意與第三人丙所簽訂買賣手機之 契約,其效力又如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行為能力定位:乙年滿15歲,依民法第12條、第13條第2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person with limited capacity),其法律行為原則上應得法定代理人甲之允許;甲為其父,係法定代理人。
- 二、票據行為:簽發本票屬單獨行為,依民法第78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票據法第8條僅規定該簽名不影響其他簽名之效力,故乙不負票據責任。惟乙若施用詐術使人信其有行為能力,依民法第83條例外有效。
- 三、買賣契約:乙未得甲允許與丙訂立手機買賣契約,依民法第79條屬效力未定,須經甲承認始生效力;丙得依第80條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逾期不答視為拒絕承認。
- 四、撤回與例外:丙於甲承認前得依民法第82條撤回;若該手機交易依乙之年齡、身分屬日常生活所必需,依第77條但書例外有效,否則仍屬效力未定。甲拒絕承認時,契約確定不生效力。
- 五、責任整理:乙不負票據責任,甲亦不因父子關係當然成為票據債務人,除非甲自行簽名或為保證;丙僅得依民法第79條至第82條處理契約效力,不得逕以票據外觀向甲請求票款。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