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普通考試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2題
甲男與乙女為大學班對,約定畢業後即刻結婚。未料於畢業前夕,乙因 家中安排,與有相同外祖母之表兄丙男於民國90 年依法結婚。婚後,丙 即出國留學多年,乙卻與甲私通…
題目
甲男與乙女為大學班對,約定畢業後即刻結婚。未料於畢業前夕,乙因 家中安排,與有相同外祖母之表兄丙男於民國90 年依法結婚。婚後,丙 即出國留學多年,乙卻與甲私通生下丁男。試問:丁之身分關係如何確 立?(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乙丙婚姻效力:乙與丙有相同外祖母,屬四親等旁系血親;民國90年適用舊民法第983條,四親等表兄妹在禁婚範圍,違反者依第988條第2款無效。縱依現行六親等禁婚規定,亦屬禁止。
- 二、婚生推定:乙丙婚姻自始無效,原則上不適用民法第1063條之婚生推定(presumption of legitimacy),丙不當然為丁之法律上父親;若戶籍誤載丙為父,應以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更正。
- 三、丁與生母:丁為乙所生,依民法第1065條第2項,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故丁與乙之母子關係當然確立。
- 四、丁與生父: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丁須經甲認領(acknowledgment)或撫育始視為婚生子女;甲不認領時,丁或其生母乙得依第1067條提起認領之訴。若甲與乙結婚,則依第1064條準正(legitimation)。
- 五、程序與爭議:認領後應辦理認領登記,並得依第1059條約定從父姓或母姓;學說雖有類推適用婚生推定以保護子女之主張,惟本題應先否定丙之父身分,再循認領或準正建立甲丁關係。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