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普通考試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4題
甲男於其妻死亡後,與乙女再婚,婚後已育有3 歲之丙女,且乙正懷有 胎兒丁。不幸甲因車禍身故,其繼承人尚有與前妻所生之子戊。戊於甲 死亡後三個月請求遺產分割。試問…
題目
甲男於其妻死亡後,與乙女再婚,婚後已育有3 歲之丙女,且乙正懷有 胎兒丁。不幸甲因車禍身故,其繼承人尚有與前妻所生之子戊。戊於甲 死亡後三個月請求遺產分割。試問:戊應如何與其他繼承人協議分割遺 產,方為有效?(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繼承人與應繼分:甲死亡,配偶乙、子女戊、丙及胎兒丁均為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平均繼承,各四分之一。胎兒依第7條,以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 二、分割前提:依第1164條,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partition of estate),但第1166條規定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故戊請求分割,須先為丁保留四分之一,否則不得分割。
- 三、全體協議:遺產分割協議須全體繼承人同意,戊應與乙、丙、丁共同為之;戊如已成年得自行為之,丙僅3歲,依第13條為無行為能力人,其意思表示由法定代理人乙代為並受之。
- 四、利益衝突:乙代理丙,並以母身分代理胎兒丁,與乙自己同為繼承人,涉及自己代理及利益相反;依民法第106條、第1086條第2項,並類推適用於丁,應由法院為丙、丁選任特別代理人(special representative),否則協議效力有瑕疵。
- 五、方法與救濟:得協議原物分配、變價分配或金錢補償,並須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及不得侵害特留分;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裁判分割。協議宜以書面為之,載明各人分得標的、補償金額及辦理登記義務。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