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普通考試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3題
甲為扶養義務人,有一已退休而身體仍相當硬朗的父親乙與患有小兒麻痺 症的小弟丙。試問:乙與丙受甲扶養的要件為何?程度是否相同?(25 分)
題目
甲為扶養義務人,有一已退休而身體仍相當硬朗的父親乙與患有小兒麻痺 症的小弟丙。試問:乙與丙受甲扶養的要件為何?程度是否相同?(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扶養義務基礎:依民法第1114條,直系血親相互間及兄弟姊妹相互間互負扶養(maintenance)義務;甲對父乙、弟丙均為扶養義務人,但二人受扶養之要件不同。
- 二、對父乙:乙為直系血親尊親屬,依第1117條第1項須「不能維持生活」,同條第2項排除「無謀生能力」之限制;乙雖身體硬朗,若退休金及財產不足維持生活,仍得受扶養。
- 三、對弟丙:丙為兄弟姊妹,須同時具備「不能維持生活」及「無謀生能力」;小兒麻痺症僅為健康事實,是否喪失謀生能力應依年齡、技能、就業可能性個案認定,不得僅因病名即認要件具備。
- 四、順序與能力:甲經濟能力不足時,依第1115條義務順序,直系血親尊親屬先於兄弟姊妹;受扶養權利者競合時,依第1116條亦以直系血親尊親屬優先。甲若因扶養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對乙僅得減輕,對丙得免除。
- 五、程度與政策:依第1119條,扶養程度按受扶養者需要、義務人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乙、丙需求不同,非必然相同;乙應保障基本生活及尊嚴,丙須考量醫療、復健與就業協助,並可轉介社會救助、身心障礙福利。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