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普通考試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24題

日本籍A 就其與韓國籍B 在新加坡成立之債權,在臺灣設定權利質權予我國籍C,關於該權利質權之效力,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題目

日本籍A 就其與韓國籍B 在新加坡成立之債權,在臺灣設定權利質權予我國籍C,關於該權利質權之效力,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 依日本法 B. 依韓國法 C. 依中華民國法 D. 依新加坡法

官方答案

  • 答案:C. 依中華民國法

解析

本案涉及債權,且權利質權係設定於我國,並由我國法院審理。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相關原則,關於權利質權之設立、要件及效力等,原則上適用法院地法,即中華民國法。雖債權成立地為新加坡,當事人國籍分別為日本、韓國,但質權效力之準據法多以設定地或法院地法為考量,故應適用中華民國法(C 項)。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