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1題

15 歲的甲是一個知名網紅,每個月收入可觀,累積不少財富。甲之父乙、 母丙,以甲尚未成年為由,將甲所賺取金錢存入二人的聯名帳戶,利息 用來支付全家的開支。試問:…

題目

15 歲的甲是一個知名網紅,每個月收入可觀,累積不少財富。甲之父乙、 母丙,以甲尚未成年為由,將甲所賺取金錢存入二人的聯名帳戶,利息 用來支付全家的開支。試問:乙、丙的作為是否適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之地位與所得歸屬:甲年滿十五歲,依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屬限制行為能力人;惟權利能力始於出生(民法第六條),其以自身勞務換取之報酬,所有權歸屬於甲,並非父母之財產。乙、丙僅以「尚未成年」為由即當然支配該金錢,於法無據。
  • 二、勞務所得非特有財產: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七條所定特有財產,限於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者。甲之網紅收入係有償勞務對價,不屬特有財產,父母自無第一千零八十八條之管理與使用收益權限;縱類推適用,其收益亦須為子女利益為之,不得挪供全家開銷。
  • 三、聯名帳戶之評價:乙、丙將甲之款項存入二人聯名帳戶,使甲之財產與父母財產混同,父母僅居於保管人地位,不得為自己利益支用。若未經甲同意而動用本金或利息,即屬無權處分,並可能構成侵權行為,甲得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百七十九條請求返還。
  • 四、利息支應家用之適法性: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扶養義務(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一千一百十五條),全家生活費用原則上應由父母自行負擔。以甲之財產收益支付父母自身開銷,係將扶養義務轉嫁子女,屬親權濫用,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條,法院得宣告停止其親權之一部或全部。
  • 五、例外與救濟:若乙、丙依民法第八十五條允許甲獨立經營網紅事業,甲就營業行為有行為能力,父母僅得監督,不得逕行支配收益。甲得請求返還不當動用之款項,並得請求法院停止親權;惟父母為甲支出之必要教養費用,得於合理範圍內主張扣除。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