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21題
本名曾○○之藝人許○○(藝名)欲出版英文有聲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本名曾○○之藝人許○○(藝名)欲出版英文有聲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得以許○○之名為該有聲書之作者 B. 得以許○○之名與出版社簽訂出版契約 C. 得以許○○之名上電視宣傳有聲書 D. 因合約糾紛向法院提告,不得以許○○之名為之
官方答案
- 答案:B. 得以許○○之名與出版社簽訂出版契約
解析
依姓名條例第3條,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對外簽名、蓋章、提起訴訟及為其他法律行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著作權法第16條明定著作人得以本名、別名或不具名表示,故A以藝名為作者合法;上電視宣傳非法律行為,C可行;提起訴訟須用本名,D敘述正確。簽訂出版契約屬其他法律行為,應以本名為之,故B稱得以藝名簽約係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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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