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22題
A 國人甲(有住所於我國)和B 國人乙,於C 國進行珠寶買賣,雙方約定以B 國法作為契約準據法。乙於C 國將珠寶交付與甲後,該買賣契約因故未能有效成立,然甲遲遲…
題目
A 國人甲(有住所於我國)和B 國人乙,於C 國進行珠寶買賣,雙方約定以B 國法作為契約準據法。乙於C 國將珠寶交付與甲後,該買賣契約因故未能有效成立,然甲遲遲不願返還珠寶,乙遂基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至我國法院對甲提起訴訟。我國法院應以何國法律為準據法,判決系爭案件? A. 應適用A 國法 B. 應適用B 國法 C. 應適用C 國法 D. 應適用我國法
官方答案
- 答案:B. 應適用B 國法
解析
本題涉及給付型不當得利之準據法。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3條第1項前段規定:「關於由侵權行為以外之不法行為或事實所生之債,依其原因事實發生地法。」同項但書規定:「但由不當得利所生之債,其原因事實係基於已成立之法律關係者,依該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本案甲乙間之珠寶買賣契約雖嗣後未能有效成立,但其交付珠寶之原因事實係基於雙方所約定成立之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而為給付,故應依該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即雙方當事人合意約定之B國法為準據法,故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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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