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概要
第1題
《原住民族基本法》為我國原住民族自治,提供法律基礎。請闡述該法 中與「民族自治」相關之重要條文規定。(10 分)此外,主管機關後續 是否訂定相關之自治子法?現階…
題目
《原住民族基本法》為我國原住民族自治,提供法律基礎。請闡述該法 中與「民族自治」相關之重要條文規定。(10 分)此外,主管機關後續 是否訂定相關之自治子法?現階段推動之實務現況與困境為何?請具 體析述之。(1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自治之法源基礎:《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明定,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其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此即「自治保障條款」,將自治定位為國家義務而非恩給;第2條則界定原住民族係既存於臺灣之族群,確立其集體權主體地位。
- 二、自治之實質內涵:第20條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第21條明定諮商同意參與權(Free, Prior and Informed Consent, FPIC),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周邊一定範圍內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同意或參與,並分享利益;第22條要求開發利用計畫依原住民族意願為之。
- 三、自治區之框架規範:第23條以下就自治區之劃設、組成、自治權限、組織與運作,以及第26條財源、人事與警政等事項為框架性規定,授權另以法律定之,並涉自治區與地方自治團體之權限劃分及民意代表產生方式,性質上屬「憲法委託」之過渡設計。
- 四、子法與實務現況: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曾多次研擬「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及「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草案送立法院審議,均未完成立法;現階段僅以部落公法人之設置、諮商同意辦法、語言及土地法制等個別途徑推進,形成「有自治條款、無自治法」之現象。
- 五、困境與建議:主要困境為自治區與縣市轄區重疊、財源與稅課分配未定、原漢雜居致劃設困難、部落代表性與地方派系爭議、政治意願不足。建議先以暫行條例過渡、確立自治區財源公式、培力部落公法人並定期滾動檢討。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