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
第4題
依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那些勞工禁止行使罷工權?理由為何? 該些勞工於發生調整事項勞資爭議時,如何解決?請申述之。(25 分)
題目
依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那些勞工禁止行使罷工權?理由為何? 該些勞工於發生調整事項勞資爭議時,如何解決?請申述之。(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規範基礎: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明定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第54條第1項明定工會須經會員直接、無記名投票且全體過半數同意,始得宣告罷工;第8條並禁止於調解或仲裁期間罷工。罷工權之行使受實體與程序雙重限制。
- 二、絕對禁止罷工之勞工:第54條第2項明定教師、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不得罷工。理由在於教師負有保障學生受教權(憲法第21條)與校園安全之責,教育具高度公共性;國防事務涉及國家安全、軍事機密與任務不間斷,一旦罷工將危及國防運作與全民安全。
- 三、相對限制之事業:第54條第3項列舉自來水事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醫院、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等,勞資雙方應先約定必要服務條款並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工會始得宣告罷工;其非全面禁止,而係維持最低維生服務之限制。
- 四、調整事項爭議之解決途徑:前開勞工發生調整事項爭議時,仍得依同法申請調解,由地方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或組成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者,得經雙方合意申請仲裁,仲裁判斷視為當事人間之契約,一方為工會時視為團體協約,具拘束力。教師另得依教師法提起申訴、再申訴,並透過團體協商簽訂團體協約。
- 五、檢討與建議:絕對禁止罷工之範圍宜與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第87號、第98號公約所揭示之團結權與協商權接軌,適度放寬教師爭議權並以必要服務條款替代全面禁止;同時強化調解、仲裁之專業與時效,建立冷卻期及強制仲裁配套,以平衡公共利益與勞工權益。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